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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地捂盘最高罚3万被指力度太轻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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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11年后住建部再度重启房企资质管理规定的修编,尽管在一致呼吁下新版房企资质管理办法将囤地、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处罚与企业资质评定直接挂钩,然而最高3万元的罚款却让业内齐呼:违规成本太低,形同虚设。

  与11年前颁布的旧版规定相比,新的征求意见稿在对于房企的各资质级别要求、房企的评级资格、政策性住房建设房企的业绩评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提高房企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以一级为例,旧版规定为5000万元,而新版则要求至少达到2亿元;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更要求级别评定只能循序渐进,评定一、二级资质的房企必须分别已具备二、三级资质,并对房企的建筑能力要求提高,如一级资质要求由近3年3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提高到60万平方米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监管和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房企如果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所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等,可视情节轻重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然而这一处罚标准却遭到业内的一直质疑。北京中原地产三级市场部研究总监张大伟便表示,相对于当下一线城市至少上百万元的单套房款相比,最高3万元的处罚显得有些力度过轻。

  而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更是指出,3万元的价格在一线城市核心地段尚无法买得起1平方米的住房,如此低廉的违规成本,与开发商通过囤地坐等而来的数十亿元进账、通过哄抬房价获取的数亿元利润相比,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对此,张大伟建议,按照囤地收益的比例以及哄抬房价单套销售额比例罚款的效果应该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