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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帮买经适房谎言被转账24万 诉银行返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1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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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女士认识了一个自称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男子,将自己存有24万元订金的存折和密码交给了他。后娄女士发现该男子是骗子,自己的钱款被转账,为此状告银行返款。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娄女士的要求。

  去年3月,娄女士在房屋中介公司登记购房时,认识了自称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胡某。胡某要娄女士先交订金,娄女士于是将内有存款24万元的存折交给胡某,并给了中介公司10万元中介费,中介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娄女士将存折密码告知胡某及中介公司。后来经胡某介绍,娄女士与一“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在娄女士高兴之时,中介公司于2011年5月给她打来电话,称胡某因涉嫌诈骗在逃。娄女士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银行进行查询,发现其交付给胡某存折中的24万元,已于2010年4月22日被转入他人账户。

  娄女士将转账银行告上法庭,并表示被告银行在案外人不能出具其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存款非法转入他人的账户内,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属重大违约行为,要求被告返还存款24万元。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存款被转入他人账户,系因涉及刑事案件,与被告银行无关;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会计管理核查系统查询凭证两份,证明胡某曾提供了原告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办理该笔业务,被告没有违规操作。

  法院认为,原告将10万元现金及存折、存折密码交付房屋中介公司及案外人胡某,房屋中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此一系列的行为是原告基于购房的需要,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此行为同时说明,存折内的存款所有权已转移至售房人处。按合同约定,如售房人交付房屋,则合同履行完毕;如未交付房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可向售房人主张权利;如签订合同的过程涉嫌犯罪,原告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因此,原告交付存折及告知密码行为并非简单的存折暂时移交、代管,而是对其存款所有权的处分,此时原告已丧失对于存折内存款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无论被告在进行操作时是否存在过错,均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原告娄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