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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0月起实行备案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2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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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将遇到质检总局设立的新“门槛”。日前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为四年,其中还特别要求出口企业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新规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表示,新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规范和提升我国食品行业出口将有积极作用。

  《规定》提出,根据申请,符合备案要求的将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等六项。

  “食品出口企业未来要严格履行备案规定,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相比过去,新规定有较大改进,出口食品一旦出现问题,因为备案记录保存比较完整,可以便于相关部门追根溯源,找到问题食品的源头,及时进行整改,避免过去出口产品常常出现“一锤子买卖”的情况发生。

  根据《规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四年,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其《备案证明》。如果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不仅将被撤销《备案证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新规增大了对食品生产出口企业的约束性,这对我国食品出口行业肯定有很大好处。”白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