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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认证机构 外方投资者须无不良记录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3日 1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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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12日披露,《认证机构管理办法》9月1日将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设立外资认证机构,外方投资者须在境外有3年以上相关领域认证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认证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

  据了解,中国现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174家,累计颁发各类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证书177万多张,获证组织61万多家;已制定认证认可行政规章1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