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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北京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会保险费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市人保局昨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按照《通知》,今年7月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据了解,由于北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征缴模式,欠缴起始之日的计算应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如果用人单位欠缴了今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7月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收款月应为8月,所以欠缴的起始之日以9月1日为界。对于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暂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