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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厅遭农民状告超越权限批地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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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厅辩称不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19年前,佛山南海三山管理区的1万余亩土地被预征,此后被征土地多年荒置,至今许多地方依然荒草丛生。60岁的南海三山农民郭伙佳认为,当年广东省国土厅的批地行为实为“化整为零”、“超越权限”,于是他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郭伙佳诉称,他自1985年4月20日起,获得了由广东省佛山市原南海县人民政府填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无限期)。1992年3月21日,原南海县政府以开发三山建设用地为由,一次性预征用原凤鸣镇三山管理区耕地11522亩。

  郭伙佳说,在没有经过国务院的立案批准、没有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完善征地程序、没有原告和村民签名同意征地、没有与原告和村民商议土地补偿价的情况下征地,是属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

  诉状称,广东省国土厅在1997年给南海市征用三山土地补办手续,仅1997年12月30日一天,国土厅就同意批复面积5700余亩,分拆为13块土地强征,其中涉及郭伙佳承耕的有3块地段。郭伙佳认为,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规定。

  去年,郭伙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当年国土厅的土地批复,随后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7月7日,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国土厅用地手续的批复。

  郭伙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东省国土厅,请求判决被告国土厅的行为是超越权限批地,并撤销其作出的粤地政[1997]132号、144号和145号批文,并按每亩每年4000元的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

  国土厅称审批合法

  国土厅答辩称,粤地政[1997]132号文,涉案土地共480.54亩,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1992年4月25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授予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等文件规定,应该由广东省国土厅审批,国土厅不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国土厅称,原南海县国土局于1992年3月与被征地单位三山港区新镇地、奕东等居委会签订协议,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分别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6.5倍、1倍计算。预征土地协议同时约定,征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1992年未基数,按实际兑现时间卒年递增10%。昨日,国土厅的答辩和此前广东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说,涉案土地各项征地补偿已依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