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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保险业务转让管理办法 规范自愿退市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0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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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从多个方面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办法》规定,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的保险业务在其业务范围之内;(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三)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五)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六)已进行经营管理受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既尊重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自主性,又着重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具体实施程序方面,《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