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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二五"建设目标 住房保障覆盖20%城镇家庭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4日 0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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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在全国率先确立住房保障体系,即将实施的住房保障体系酝酿至“十二五”期末,将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比例扩大到城镇家庭总数的20%。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稿目前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这使得保障房建设有了顶层管理的概念,有利于指导长期的建设工作。”

  据悉,江苏将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2015年,全省规划建设廉租房2万套,实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应保尽保;规划建设公租房48万间(套),实现公租房供需关系平衡;规划建设经适房15万套,实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适房应保尽保;规划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3500万平方米,改善70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其中货币化安置37万户、限价商品房实物安置33万户,实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覆盖。

  具体来说,将完善廉租房制度。廉租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中廉租房实物配租优先保障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原则上要覆盖当地20%以上的城镇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将改进经济适用房制度。经适房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原则上要覆盖当地40%以上的城镇家庭。我省将鼓励通过“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保障方式,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购房款先行改善居住条件,以后再逐步付款取得经适房产权;鼓励推行经适房保障货币化,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支持其在普通商品房市场自主选购住房,所购住房进行经适房产权产籍登记,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

  将规范公租房制度。供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续租,其中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将要求各地按照“控高保低”的要求,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鼓励支持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此外,对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差、设施不配套且自身无力改善的家庭,主要通过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提供限价商品住房或货币安置方式改善其居住条件。对居住环境差、生活设施不配套的家庭,主要通过老小区整治等方式改善其居住环境。(倪方方 汪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