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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价格决策跟踪调查与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9日 1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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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10月9日电(记者 魏圣曜)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将广泛面向社会展开政府价格决策跟踪调查和评估,跟踪调查和评估中发现政府价格决策出现问题的,将予以修正或废止。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8日下发的《山东省价格决策跟踪调查与评估办法(试行)》提出,政府的价格决策对价格总水平、居民生活、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消费者、经营者(收费单位)、媒体等各方面反响,决策制定依据的变化情况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生产厂家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等,都是跟踪调查和评估的内容。

  按照《办法》规定,对价格决策实施后投诉较多、反映强烈的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施超过90日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跟踪调查的其他价格决策,山东将及时启动跟踪调查。此外,实施满1年且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在实施1年后30日内也要启动跟踪调查。

  据了解,价格决策评估针对有效期届满的重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有效期届满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并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展开;对实施超过1年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决策评估的其他价格决策,及时展开评估。

  据介绍,山东推出的价格决策跟踪调查应在启动日起60日内完成,其中对价格干预措施的跟踪调查工作,最迟在启动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应当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山东省物价部门表示,对跟踪调查、评估过后的价格决策,如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价格决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宣布废止;决策执行中普遍存在价格违法问题的,将开展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