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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国务院同意并已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第三条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税率徵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sz/u)阿思达克财经新闻传真: 852 2186 8286电邮: newsroom@aastocks.com网址: www.aastock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