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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七类大型企业在福州设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5日 15: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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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加快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的初步意见》,对于今年及以后在我市设立的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中心,按落户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七类企业在榕设研发中心

  《意见》提出,鼓励七类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除外);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中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台湾排名前100强企业;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结合福州实际,与我市重点产业关联度高,并经市政府审议认定的企业。

  可享各项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可享受税收、土地、奖励和补贴、人才服务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等符合一定条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研发中心的技术转让、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折旧、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企业用地应符合《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出让土地价格、鼓励“退二进三”等政策加强用地保障,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奖励和补贴:研发中心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研发中心的研发项目被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给予25%的地方配套资助;对研发中心办公用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补贴。

  人才服务措施:对研发中心重点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对重点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台湾居民居留签证、外国人签证将予以特事特办,提供最大便利;及时为研发中心重点人才办理引进手续,协助解决配偶的就业问题,并协调重点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就读优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