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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 “方便操作”才是硬道理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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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对汽车“三包”政策进行首次立法听证。有媒体如此表述:“汽车三包,呼之欲出”。

  呼之欲出了吗?消费者不要高兴太早,是顺产是难产,或者流产,还真不一定。这个“汽车三包”,从2004年就开议,“呼之欲出”也六、七次了,哪次不都是干打雷不下雨,千呼万唤它就不出来?当然,这一次的雷声比往年要大好多,又是发布征求意见稿,又是召开听证会,给人的感觉是汽车三包势在必行了。但看网上调查,超过一半的网友担心,汽车三包很难落到实处。第一个头疼的问题,是汽车的质量问题由谁来检测。当然应由第三方来检测,但以目前的现实,我们去哪找这个第三方,工商局有吗?质监局有吗?如果这第三方付之阙如,那么消费者与汽车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就依然难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依然难有保障。

  提到“汽车三包”,就不能不提到浙江,早在2001年,浙江就将汽车列入“三包”名录,浙江如此魄力曾赢得舆论交口称赞。但事实上,“汽车三包”在浙江,成功的范例并不多见,原因在哪?就在举证难与鉴定难上。

  但或可换一个思路,就可能峰回路转、柳暗花明。既然找第三方鉴定那么难,那么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放弃第三方鉴定。我们不鉴定了,汽车有问题就退货。美国实行的就是这办法,在美国,新车维修超过四次就可无条件退货,企业不得拒绝。四次修不好就退货,多么简单易行,不需要举证,也不需要鉴定。我觉着政策制定,就好比武术,招式越繁复越花哨就越无用,招式越简单、越直接反而可以克敌制胜。美国的做法可谓他山之石,很值得中国借鉴。

  其实“汽车三包”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上述法律规定针对的是所有商品,汽车当然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说,“汽车三包”本来就是消费者已有的权利,根本用不着另立法律对此予以确认。当然,制定一部“实施细则”还是有必要的,但我想说的是,如果法律不具操作性,那就是“有不如无”。(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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