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北京: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归业主共有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15: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2日开始在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个《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更加严谨的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共有资金安全,明确了物业共用部分收益归业主共有,有利于推进北京市业主大会建设。

  长期以来,由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缺失,民事行为能力还不完善,业主大会无法登记为实体组织,也无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业主大会备案登记后,可以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刻制印章,在银行开立业主大会账户管理业主共有资金,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为业主依法行使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权利创造条件。

  据了解,《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通过更加严谨的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共有资金安全,如要求业主大会依法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财务档案,从制度和人员上保障资金安全,由业主大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的用途和使用程序,确保业主大会依法行使自我管理权利。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两个《办法》的推出,标志着北京市物业管理将进入业主主导时代,对理顺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业主更加有效地行使自我管理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热词:

  • 业主大会
  • 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
  • 民事主体地位
  • 部分收益
  • 办法
  • 经营收益
  • 资金安全
  • 建委
  • 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