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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叫停药品变相涨价 企业“换颜术”难再演?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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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1日出台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从《规则》制定的内容看,医药企业再想通过‘改头换面’变相涨价牟取利益的可能性不大。”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副会长冯国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规则》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具体来看,《规则》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

  凯基证券医药研究员徐德仁告诉记者,《规则》的出台对于原本就有良好医药工业生产水平的企业而言,影响并不大,但将有效抑制一些研发能力不足而想“打擦边球”的医药企业。

  另外,他还补充道:“由于近日药价虚高问题屡被提及,发改委日前已发布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从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加上最新发布的上述《规则》,都可以看作是对当前药价问题的正面出击。”

  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向记者表示,医药市场乱象背后原因很复杂,医药企业能够“钻空子”的背后实际上也折射了行政部门的管理漏洞。《规则》的出台是发改委规范药品价格的权宜之计,但面对成千上万种药品剂型、规格,能否做到全面“诊断”?而若只是“抽查”,其影响和效果恐怕就很有限。

  有专家指出,《规则》尚未对违规企业提出警告或者相关处罚措施。“所以,从短期来看,行政部门对行业微观层面上的管理和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但从长远而言,更需要的还是宏观层面的深入改革和推进。毕竟,调查和监管的力度总是有限的。”刘国恩说。

  德勤中国生命科学与医疗行业总经理吴苹称:“2011年老龄人口(65岁以上)占中国人口的8.4%,2016年将增至9.7%,独特的人口结构成为我国医疗市场增长的推动因素。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十二五’规划对医药市场也具有重大影响。”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迎来市场扩容之际,价格规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质量,除了要合格,还要做到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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