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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人社部公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劳动争议。
同时,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人社部表示,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关部门为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专门制定了该规定。
●措施
《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