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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间借贷超限度利息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7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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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等10方面工作内容。

  借贷利率不得超银行4倍

  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对此,《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处理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从严惩处涉贷暴力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调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会破坏市场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高度重视。

  《通知》区分具体情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通知》要求,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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