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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操纵实施欺诈 汪建中被判上亿罚金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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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汪建中案是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利用自身专业影响力实施股价操纵的典型案例,危害严重。

  股价操纵实施欺诈

  这位负责人介绍,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集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多重身份于一身的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本人及亲友的9组沪深证券账户和17个资金账户,在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发布前,买入咨询报告推荐的证券,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该种证券。汪建中先后55次通过上述“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马钢CWB1”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买入金额为52.60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53.86亿元,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在本案中,北京首放通过首放证券网等媒体发布或刊登咨询报告。比较上述38只股票或权证的交易情况,在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发布后,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换手率、参与买入账户及新增买入账户均有明显变化。汪建中作为北京首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咨询报告的发布内容与时机拥有最终决定权,在其明知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情况下,采取在公开发布报告前抢先买入、发布后当日或数日内迅速卖出获利等行为,对其他市场投资者明显不利,属于人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市场行为。

  被判有期徒刑

  这位负责人介绍,汪建中案于2008年5月由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汪建中、北京首放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撤销北京首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因汪建中行为涉嫌犯罪,2008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行政调查掌握初步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8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司法判决。

  这位负责人认为,汪建中严重破坏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汪建中利用其决策控制地位,使北京首放参与操纵市场行为,最终公司被撤销资格,本人被处罚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汪建中的行为属于新型市场操纵行为。首先,汪建中的操纵行为是通过撰写、发布分析文章,借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改变市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引诱投资者参与交易,汪建中本人在股价得到推高后趁机卖出。其次,汪建中在大力推荐他人买入证券同时,自己却进行反向交易,其欺诈投资者显而易见。

  汪建中和北京首放利用市场影响力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危害严重。一是北京首放为知名投资咨询机构,市场关注度高,其操纵市场行为客观上利用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也侵害了更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汪建中、北京首放的操纵行为隐蔽,其交易行为表面上看是短线交易,但实质是在正常业务掩盖下进行的违法行为,荐股与交易结合,普通投资者难以识别其陷阱。三是对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影响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形象,损害投资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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