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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哈尔滨12月24日电(记者 徐宜军)记者24日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这个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计划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省内12个设区城市,原则上凡是规划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面积3%至7%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按照规定,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购买、新建、改建、公有住房转化、市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配建项目中,各市县政府将把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
此外,黑龙江省还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建设大学生创业公寓、新进公务员公寓、科技公寓和医生公寓,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新录用公务员、科技人员和医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市、县可建设“新市民公寓”,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