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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产业[2012]15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核准的批复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报来的《关于上报建设湛江钢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函》(粤府函[2008]33号)和《关于上报实施广钢环保搬迁建设湛江钢铁基地项目核准申请补充报告的函》(宝钢函[2012]36号)及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落实《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压缩区域钢铁产能,实现产业布局优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同意建设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项目单位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
三、项目主要建设规模、内容和淘汰落后
(一)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1、码头泊位:建设5000吨级至30万吨级泊位17个,其中:30万吨级和20万吨级泊位各1个(水工结构按靠泊30万吨级船舶设计),10万吨级泊位2个,2万吨级泊位4个(水工结构按靠泊5万吨级船舶设计),1万吨级泊位1个,5000吨级泊位8个(水工结构分别按靠泊2万吨级、3.5万吨船舶设计),码头总长度3755米,设计年通过能力5475万吨。
2、钢铁生产系统:年产铁920万吨,粗钢1000万吨,钢材938万吨,其中热轧商品板卷448万吨,冷轧商品板卷490万吨。产品定位于广东市场所需的汽车、家电、机械和建筑等行业用板以及船用板、管线钢、优质碳素结构钢等。主要工艺设施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焦炉、高炉、转炉、精炼、连铸、热连轧机组、冷连轧机组、连续退火以及涂镀机组等。
3、主要公辅配套设施:利用富余煤气和余压、余热,配套建设3台35万千瓦煤-气混烧发电机组,2台30兆瓦的高炉压差发电和1台24兆瓦的干熄焦余能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大型活性石灰回转窑、制氧机组以及原料场地、总图运输、综合管网、信息自动化、能源中心、机加中心等。
项目建设期4年。项目建成并形成1000万吨钢生产能力的同时,预留二期发展余地。二期建设方案须在经过研究、论证后,按程序另行报批。
(二)淘汰落后
项目建成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要在广东省已淘汰1164万吨粗钢产能的基础上,按照我委发改办工业[2008]658号文件要求,做好广钢白鹤洞基地250万吨产能和珠钢200万吨产能的关闭淘汰工作,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累计淘汰粗钢产能1614万吨,粗钢产能总量压缩614万吨的目标。
四、项目总投资696.8亿元,其中建设投资683.4亿元(含外汇16.5亿美元)、铺底流动资金13.4亿元。项目总投资中,企业自有资金提供348.4亿元,资本金比例50%,其余部分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关于环保和水土保持。请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批复的有关要求执行。
六、关于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项目在建设中要选用高效节能的工艺装备,提高自动控制水平,降低能源消耗。余热、余能、余压回收利用发电装置要与主体设备同步实施,废水、含铁物质和固体废弃物要最大化循环利用。实现吨钢综合能耗575千克标煤(不含自备电厂)、吨钢耗新水3.5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0.38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0.425千克、生产水重复利用率97.7%、吨钢排水0.43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8%的目标。项目单位要抓紧补办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要编制东海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相关产业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资源能源配置,实现循环经济。项目实施运行过程中,要加强与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合作,一是开展焦炉煤气提氢等副产品互供和综合利用,实现原、辅材料等资源一体化;二是做好电、气等设施共享或共建,实现公用工程一体化;三是实现汽、水管网互联,互为备用,提高故障应对能力;四是加强化工产品深加工合作,实现专业化合理分工。
七、关于项目用地和用海。请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批复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关于招投标工作。请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延长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的函》(国土资预审字[2012]114号)、《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3号)、《关于湛江钢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08]11l号)、《关于湛江钢铁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关问题的复函》(海办管字[2012]271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要严格遵循《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沿海钢铁项目的要求,选用先进的大型工艺装备,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充分发挥临海优势,资源、能源以全球配置为主。要采用先进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竞争力,切实起到行业发展引领作用,把项目建设成为一个世界一流水平的最具效率的绿色薄板工厂。
十二、请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三、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主题词:钢铁项目 核准批复
抄送: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海洋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