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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劣药企业将进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31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汪丹)今后,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在招标采购、金融信贷等方面受到限制。国家食药监局昨天就《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月6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liwx@sfda.gov.cn或传真010-68311982反馈意见。

  意见稿提出,对我国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单位,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凡因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将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政务网站等途径公布其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情节严重的;申请行政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因违反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都应进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此外,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该责任人也要进入黑名单。

  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公布黑名单,并设定专栏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两年,公布内容包括违法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匿部分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对黑名单中的企业,监管部门应记入监管档案,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以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将黑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商务、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决策时参考。

责任编辑:高士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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