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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新股定价市盈率比较口径 高超募公司将重上发审会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31日 1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大众证券报

 



  证监会周三召开媒体通气会,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发行市盈率超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大幅超募等三种情形,将被要求重新提交发审委审核。

  《通知》明确了IPO定价的行业市盈率的比较口径,要求发行人应以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作为比较基准。发行人计算自己市盈率,可以采取两套标准,一个是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另一个是最近十二月的盈利指标。

  《通知》指出,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财达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剑锋表示,该《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发行市盈率超过25%的公司,在三种情况下需要重审,说明新股定价过程的监管正在加强,未来行业市盈率的参考作用将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将更趋近于合理价格。实际上,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新股定价机制日趋完善,上市公司发行市盈率稳步下降,3月以来上市的新股平均市盈率已降至30倍左右,部分新股市盈率甚至已经降到20倍以下,而且上市首日的平均涨幅也已经降至22%。

  同时,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有关意见》,明确了发行人、会计师、保荐机构在IPO财务信息披露的责任,发行人承担IPO财务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须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财报存在的问题提出九个方面的要求。此外,在媒体通气会上,证监会表示,拟在IPO审核过程中,推出西部地区企业优先审核,沪深交易所均衡安排的审核工作机制,以此支持西部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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