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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只允许私募发行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6日 0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上海商报

 



  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成立逾3年后,证监会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终于迈出实质一步,昨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加强对暂不具备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服务,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一是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二是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

  征求意见稿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和盈利指标,重点要求公司主营业务明确,治理机制健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准入程序上,不设类似发审委组织,也不实行保荐制,大大简化核准程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上市公众公司只允许私募发行,不允许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每次限定35人)。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须披露转让说明书。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存管,股票公开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从根本上防范非法发行和转让股票等现象。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规章之一,该制度的建立,将对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多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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