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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两度调研未上市公司 构建非公监管体系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1日 15: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有一个群体被市场遗忘已久,但6月15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的出台,却可能改变他们的命运。

  2006年颁布的《证券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股份公司通过股票发行或转让等方式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应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但此前,却有一批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他们主要是2006年前由各地政府批准,通过定向募集等方式而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

  2007年和2009年,证监会曾两次对全国未上市股份公司进行摸底,分别奔赴山东、四川、湖南、广东等十几个省份考察调研。

  不过,监管层尚未披露全国究竟有多少家公司。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担心被清理,有的公司能躲则躲,此外,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公司破产,导致全国数据并不详实。

  尽管如此,管中窥豹或能推测全局。据黑龙江证监局披露,截至2007年5月份的调查显示,辖区内有360家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涉及股东超200人的公司,大多原因是定向募集和变相私募。

  目前,全国范围内这部分公司有的经营状况较好,有的存在股权不够清晰等问题。未来如何规范发展?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出台后,上述问题获得了解决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基础。

  一石激起千层浪。《管理办法》公布并征求意见后,6月18日,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在内部座谈时指出,此前已有多家历史遗留的股东超200人公司相关人士,打电话、写信咨询监管层,其是否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如何纳入该体系。

  记者了解到,继前两次调研之后,监管部门正对此类公司进行专题研究,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将其逐步纳入非上市公司监管。

  据上述人士透露,未来将以2005年底前存在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公司为时间划断,“成熟一家,进来一家,逐步纳入监管”。

  而且,这种安排是基于自愿申请,由地方政府把关,只要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范要求,就可以申请进入监管体系,并没有强制要求。

  “针对遗留问题的公司,监管层会有专门的处理方案,日后将要公布。”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新老三板180家“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未来也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因为他们属于“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公司”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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