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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合力推进民间资本投资发展 6月底前出细则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1日 20: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经济日报

 



  “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后,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新36条”,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在今年“两会”前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要在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

  科技部

  科技部网站今天公布了《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明确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意见》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一是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具体措施是: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大力扶持小型微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新国家科技计划资助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制订和管理;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等。

  二是汇聚科技资源,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具体措施是: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创新发展;促进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搭建民间资本与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信息对接平台等。

  三是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具体措施是:大力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推动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发行债券产品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方式开展科技投融资活动;加强和完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融资服务功能;发挥民间资本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中的重要作用等。

  四是落实和完善政策,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具体措施包括:为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健全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进国家高新区建设;破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等。(记者董碧娟)

  证监会

  证监会今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适当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进一步推动基金行业市场化,同时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调整,拟取消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

  同时,管理办法拟取消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和关联持股限制,鼓励主要股东为基金公司提供持续有力的支持,同时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完善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延长主要股东持股锁定期,将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由1年延长为3年,引导股东形成长期投资的理念。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业务外包的要求,允许基金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服务外包,进一步增强行业活力,拓展行业发展空间,鼓励基金公司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有效隔离业务风险。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同时明确了外资权益的认定标准,继续推动基金行业对外开放。(记者李会)

  工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为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意见》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民间投资设立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要支持民间投资以多种形式设立市场主体,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拓宽非货币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要落实有关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免的政策规定,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还提出,要为民间资本重组、联合、转型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帮助解决民间投资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同时,要在民间投资领域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大力支持民间投资市场主体培育国际知名品牌。《意见》还就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和规范以及不断提升工商部门对民间投资的综合服务水平做出了明确规定。(记者陈郁)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指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意见》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有利于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在炼油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和运营大型炼油项目中的部分装置或特定生产环节。在电力方面,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在新能源领域,国家将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意见》要求,各级能源管理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实施意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投资。(记者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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