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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规不利民资进新能源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7日 0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一部地方性法规引起的舆论震动,当地政府恐怕始料未及。出台迄今仅十日有余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提出“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等规定,饱受抨击。

  “经济参考微话题”邀请博友从新能源和民企发展的角度探讨《条例》的合理性。有博友指出,对于企业而言,多一层审批就是多一道枷锁,推行气候资源探测审批制度与国家鼓励民企投资新能源行业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也有博友认为,规定太阳能、风能归国有并无不妥,但必须保障不同市场主体享有平等开发权。

  黑龙江省气象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回应舆论质疑时强调,气候资源“国有化”并非行政审批扩权,并非寻租收费。国家气象局法规司人士也表示,对风能太阳能开发进行审核,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

  一层审批一道枷

  博友“-Zazz-”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气象信息确实属于保密性质,平时也许不重要,但战时就不同了。二战英国就从不播报天气预报。而为了获得欧洲上空气象因素变化的源头北极,德国和英国甚至在北极圈内不断的想尽办法驱逐对方。

  然而,更多博友保留看法,他们的疑虑不是有关部门片言只语即可化解的。

  博友“java小强”反驳道,我记得看的一条微博,在德国公司没有年检的,公司不需要年检,如果那个部门搞年检,那只有一个理由,这个工作对该部门有好处。

  “权力意味金钱。”认证资料显示“《福州日报》房产部副主任”的腾讯微博用户“叶成丰”写道“看看房地产行业就知道,从拿地到交房要盖几百个章,层层吃拿卡要。”

  博友“武晔卿_电子可靠性技术”评论称,企业经营,一个审批部门就是一道人造枷锁,且重批不重监督,守法经营成本偏高,投机拿到批文就可大搞。没给政府部门稽查审批人员塞过礼物、送过红包、请客happy过的大小老板请举手,无语问苍天啊。

  绊脚民资无益效率提升

  无论有关部门是否存扩权之心,博友认为《条例》都将事实性地成为民企投资新能源领域的一道新门槛,这似乎与中央鼓励民资进入该行业背道而驰。

  “一边说要吸引民资,一边又说风能太阳能是国有,真逗。”博友“刀客在跑步”评论道。博友“追忆惘然6811”抱怨,黑龙江规定民企开发风能太阳能要经过气象部门许可,实在荒唐,为了追逐寻租权利,已经有些头脑发昏了。管理部门不为中小企业发展予以扶持,净想设置障碍。

  博友“咸鱼翻身”明确指出《条例》将太阳能、风能列入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就是黑龙江省气象局,这无疑给民资进入这些领域设置了门槛,与国家鼓励民企投资诸多行业的新政是背道而驰的。

  博友担心,新门槛无益于提升市场效率。

  博友“D nax设计客”表示,从可持续利用的角度来讲,资源开发不光是个量的问题,还涉及开发的方式与效率、对环境的影响、持续性与循环性等多方面问题。博友“忍着乐”担忧,新能源行业“继续垄断下去,只能进一步降低社会效率,只能赶走更多的投资,中国资产价格也无从谈起。”

  规范市场不能伤害公平

  一些博友认为,规定气候资源归国有并非不经之谈,但要防止《条例》在执行时伤害市场公平,进而挫伤民企积极性。

  博友“水静先生”提出,黑龙江省提出太阳能、风能归国有,这个论题是正确的。但是下一步应该出台相应的合理竞争条文,而不是让国企垄断,或是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向民企收取“租金”。市场经济的精髓不是高效,而是公平;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自然能够高效 。公 平 竞 争 的 本 质 ,就 是 反 腐败,政府该做的交给政府,市场该做的还给市场!

  博友“赵友”也表示,风和太阳能资源是一个如何科学开发利用更好地为经济生活服务的问题。目前现状是:国家资金紧张,能源包办不了,电力供应紧张;地方特别是民资投资积极性高。要发挥国资和民资两个积极性,不能简单垄断。政府发挥统筹规划职能,同时很好地利用民间资本,使清洁能源利用开发得到更好发展

  “呼吁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平等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保护民企对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博友“京鹏律师”如是建议。

  (记者 张小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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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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