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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开明细即无质保" 京东拒退货理由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8日 1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法制日报

 



  曾因电风扇发票开“办公用品”而拒绝换货的京东商城再次因退换货问题成为被告。

  上海市民高先生从京东商城购买的笔记本硬盘出现问题,因京东商城以“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为由拒绝保修,高先生将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3月6日,自己经营公司的高先生花费899元从京东商城上购买一个笔记本硬盘,质保期3年,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开具了一张“办公用品”的普通发票,发票抬头为公司。不料,才用了半年多,笔记本硬盘就问题不断。

  高先生在京东商城网上提交了笔记本硬盘的维修申请。当天,京东商城客服人员回复了审核意见,表示开发票时有特殊提示“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因高先生发票开的是办公用品,无法提供返修服务。几经协商无果,高先生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将京东公司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退货、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等。

  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仅是京东商城的经营者而非所有者,仅负责交易平台,而实际发货、开票、收款均由圆迈公司履行,故本案买卖合同双方是原告和圆迈公司,与京东公司无关;“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并非合同条款,京东公司不是因此拒绝返修。

  鉴于双方的经营关系,法庭追加圆迈公司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经销商在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中未予披露交易主体,消费者有权将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从原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履行可见,卖方的主要义务系由京东公司和圆迈公司共同履行完成,原告亦予以接受,故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京东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双方合同中并无“发票不开明细,自动放弃质保”的条款,故该条款不能成为被告京东公司拒绝提供返修服务的理由。

  法院同时认为,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损失,不属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必然损失,且双方合同也未约定该费用的承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京东公司返还原告货款899元,并从原告处取回笔记本硬盘,原告予以配合;被告圆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刘建 通讯员 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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