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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2年员工成“代理” 饮乐多被指隐瞒用工合同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4日 09: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济南时报

 



  

  

  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门前,受着同样不公待遇的邵大姐在这儿卖饮乐多已经整整9年。 记者郭尧 摄□见习记者 孙钰

  娄女士自2000年在饮乐多英雄山第二营业所做销售工作(也称“康使”),一直没有签合同。济南饮乐多分公司隶属于青岛天泰饮乐多公司(下称“饮乐多公司”),2008年新合同法出台后,有人冒名替她签了一份代理合同。签合同后,公司没有给她交五险一金,因为公司不承认她是员工,而是代理人。娄女士一怒之下将饮乐多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6月28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记者了解到,在饮乐多公司像娄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王官庄营业所与舜玉营业所14位饮乐多销售员都是如此。

  投诉 休假期间“被签”代理合同

  “我都不知道代理合同是什么时候签的。2008年签合同时我休假在家,合同根本不是我签的。我6月28日已经申请做笔迹鉴定了,现在正在等结果。当初我休假回来,就被告知营业所所长让大家签字,不签字就不能到仓库提货了,我有些同事没有办法就签字了,但是为什么签字,纸上是什么内容他们都不知道。”娄女士说。王官庄营业所的赵女士说:“前一阵听说娄女士打官司,才查看了代理合同,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本人签的。只有一份合同,只能在所长的办公室看,不让我们带走。”据了解,这些饮乐多公司销售员,大多对合同的内容不知情,且在最近才发现自己以前签过代理合同。赵女士说:“公司工作不透明,平时签工资条时,财务都是遮着上面和下面,只让在自己的那一栏签字。那天签合同时,他们也是遮着纸上的内容,直接让我们签字,不签字就得走人。”

  维权 员工将饮乐多告上法庭

  为了讨回自己的员工身份,娄女士无奈将饮乐多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5月24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当时我们几名员工穿着工装和代理律师都去了,然而对方却只有他们的代理律师去了。”

  娄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到饮乐多工作都接受过公司的专业培训,之后有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是底薪300元,加10%的提成,试用期满后,底薪200元加18%提成。“工资打到银行卡上,银行账单清楚地标着‘工资’,可被告律师硬说那是代理费。这让我们很不理解,既然是代理费,为什么还要写工资呢?”娄女士说,“我2000年开始在饮乐多工作,公司一直没跟我签合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公司才与我们签合同。如果签劳动合同,公司要给我们交五险一金,他们为了少交钱,就让我们签代理合同。签这个合同前后,我们工作内容是一样的,工资待遇也没变。现在我打官司,就是想让公司补签合同,并让他们给我交上五险一金。”

  律师 符合劳动关系的3条规定

  娄女士的代理律师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彭爱玲表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娄女士与饮乐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第一,工资证明,娄女士工资是由饮乐多青岛总部负责支付,每月15日固定发放;第二,娄女士有工作证、工作服,可以证明她的员工身份;第三,娄女士所从事的劳动符合公司规定。“这三条都符合,可以确定娄女士与饮乐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据介绍,2008年签订的代理合同在程序上与内容上都存在问题。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而饮乐多公司的合同却只有一份,在程序上不合法。从内容上来说,如果要签订食品方面的代理合同,代理人应该办理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等证明,娄女士没有办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现在代理合同已经终止,不存在代理关系,饮乐多公司说娄女士是代理人在法律上不成立。并且代理关系与合同关系是不矛盾的,代理关系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

  求证 为何发放“工资”饮乐多没正面回应

  11日下午,记者联系了该公司济南一家营业所负责人赫先生,他称饮乐多公司自己做销售,采取直营的模式,也就是与“康使”签订销售用工合同,但这个合同是代理合同。“康使”只招女性工作人员,招工后薪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底薪200元,另一部分则是按业绩拿提成。当问及公司员工的工资卡上为何显示的是“工资”时,他没有正面回应。饮乐多济南市分公司经理程先生表示,现在进入法律程序,不方便透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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