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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可委托券商基金投资管理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4日 07: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方网

 



  险企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绩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1倍到3倍间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委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明确了相关资质条件;二是规定委托投资范围,主要是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就受托机构的资质条件,《办法》明确,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受托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应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

  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应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就保险资金的投资规范,《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保险资金投资金融工具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可在规定范围内,授权投资管理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管理和对冲投资风险,且不得用于投机。

  此外,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对保险公司的薪酬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指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延期支付是基于金融风险的滞后性,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指引中关于延期支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象定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二是将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四是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间。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而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为促进公司薪酬水平与风险状况相协调,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但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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