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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风险警示板”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8日 07: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27日电(记者 潘清)1个月前亮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完善方案中,设立“风险警示板”成为亮点之一。27日,上交所就《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风险警示板”是为防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风险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的交易适用这一细则。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这一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述股票简称前将被分别冠以“*ST”和“ST”标识。

  上交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上述涨跌幅比例限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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