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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隐性障碍 创造公平环境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28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年7月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这部文件有哪些重要的亮点?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司副司长任志武。

  任志武说,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过程中,发展改革委广泛调研发现,民营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不存在政策制度障碍,但在市场准入、融资以及参与制定政策和规划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隐性障碍。

  为此,《实施意见》从投资准入、政策制定、创新能力建设、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新业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拓宽融资渠道和国际化等方面提出了11条政策措施。

  强调平等对待 打破“玻璃门”

  对于民营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曾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玻璃门”现象,《实施意见》开宗明义强调完全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及时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准入条件,对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得设置新的门槛。”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准入条件,不得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针对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设置新的门槛。

  扶持资金对民营企业无差别对待

  任志武说,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尤其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由于研发任务较重、技术和市场不确定性较大,所以资金更显短缺,非常需要各类政府性资金的支持。

  《实施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协调调度及安排各类资金时,对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要与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无差别对待。他说,目前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上,已对民营企业采取了一视同仁的做法。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加快完善研发条件、提升研发能力的需求,但民营企业难以吸引高端人才、难以参与标准制定和前沿技术研发。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对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支持其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承担或参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对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民企开展产品创新和市场示范

  任志武表示,抓住市场需求,加快产品创新,对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创新活跃度高,创新动力强,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创新、产业化的重要方面军。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开展重大技术开发和工程化,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他说,同国有企业相比,民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障碍更多更大,因此,《实施意见》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实施市场示范应用。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积极发展电动汽车电池快换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服务业,加快发展研发服务、创业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

  拓宽投融资渠道

  任志武认为,创业投资是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助推器。民间资本蕴藏量巨大,有望逐步发展成为创业投资的主力。因此,《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提出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鼓励和引导民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他说,民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发行企业债券有助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资金结构、提高企业价值,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在支持、帮助民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强化信用基础建设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走出去” 增加透明度

  任志武说,《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技术合作;积极在境外申请专利;支持有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拓宽企业对外信息渠道。

  他说,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不掌握,容易在技术、市场、政策上走偏,不仅可能导致自身遭受损失,而且可能损害整个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各相关部门及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搞好规划、产业政策等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的投资行为;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信息服务和各类民间组织、科技中介等机构搞好咨询、培训服务,积极影响和引导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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