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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资金可购中小企业私募债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30日 1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法制日报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据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仅可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权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还可投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范围有所扩大。

  新规定还降低了QFII资格要求,除允许境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申请QFII资格外,还允许具备一定资产规模的境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长期资金进入;为满足QFII选择多个交易券商的要求,增加运作便利,允许其分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券商进行证券交易。(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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