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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式商标先例开不得 核准注册难过法理关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14日 0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央视网

 



  2012年7月20日,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查,进入公示期,经过三个月异议期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国酒茅台"文字及图文、字母组合商标即核准注册,从网上查知,此前有多家白酒企业对茅台酒厂申请国字头商标持反对态度。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6日,贵州茅台就开始申请"国酒茅台"商标,此前6次申请均无果而终,2012年7月20日第1320期公告初审通过尚属第一次。

  标准:国字当头的酒品谁说了算?

  2010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第三部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规定为: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疑问:"过"与"驳"的理由和标准在那里?

  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前几次"国酒茅台"商标均被驳回或被认为无效,同样带"国"字的"国酒茅台"商标为何这次顺利得以通过初审并公告,商标局没有给出任何理由,如同前几次驳回也没有理由。一驳一过之间究竟差在哪儿,谁也弄不清楚。

  分析:能否核准注册尚有许多障碍

  《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了十项不得作为商标的具体内容,"国酒茅台"商标疑存在该条第(一)(七)(八)项情形,同时,依据《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三部分规定的情形,针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型商标,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有专业人士称,这项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国+通用名称,比如"国+酒"组合,这两个字显然缺乏显著性,如果加上另一个消费者已经熟悉的"茅台"二字,组合成4个字,且通过长期使用,已为消费者广为熟知,不会让人产生误会,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例外","国酒茅台"能适用这一条。

  然而,从商标法及配套规定看,目前"国酒茅台"能否核准注册,还有很多法律障碍。如果其他同类企业提出异议,就会引起或产生较大争议。茅台目前是中国高档酒品,但不能保证将来其品质和市场地位不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可预测,冠以国字头酒品,意味着茅台酒成为国品酒类,一旦核准注册,是否相当于商标局给茅台酒厂一把利剑,可以随意挥舞,斩向任何一家以国字头宣传(且不论合法与否)的酒类?比如此前五粮液打出的"国五液",西凤酒宣传的"国典凤香西凤酒",汾酒的"国藏汾酒",泸州老窖广告的"国窖1573",意味着这些品牌的类似商品均不得使用"国"贴。

  路径:曲线求国贴,此招路漫漫

  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获准"国"贴,多年来通过狂势宣传"国酒"的方式,在消费市场深入人心。并且还通过涉入公益的方式,将国酒之词冠入社会,不失时机地标榜国酒身份,引起多方关注。

  虽然茅台酒一直被贵州茅台酒厂冠以"国酒"的称号进行宣传,但"国酒"称号因无法得到法定程序的认可,其宣传也一直语焉不详,其他同类企业多有指责,"国酒"代表中国酒的最高荣誉,茅台酒在国内外的声誉毋庸置疑,但未经官方确认,仅有自诩"国酒",明显带有广告法规定的误导或欺骗性,也有一定成份的自我夸大。

  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对商标权的形成、商标权的确认、商标权的运用、商标权的保护,以及与商标权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秩序。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消费者借以识别和选购商品,选择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在商标立法中必须保障商标的功能正常地发挥,不得有悖诚信原则,运用商标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误购、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茅台"标识足以让消费者区别与其他酒品的不同产地和来源,如果贴上"国"字,非但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反而让人摸不着头脑,除了提高身份或价格以外,与酒品及质量没有任何关系。

  通过曲线求贴的手法,也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茅台酒的良好声誉来源于特定的地理标志,而"国酒茅台"有可能覆盖到果酒、葡萄酒、烈酒、啤酒等等酒第三十三类酒品,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公众的效果。

  按照商标局的评审标准及相关规定,对首字为"国"的商标,应当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国酒茅台"商标曾被多次驳回注册申请后,今次获得初审公告,总要有一定的理由,并且应及时公开理由,方便公众监督。

  不管怎样,对"国+N"类商标的注册应当从严审查,任何类别的产品,其良好的声誉都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质量基础之上,想方设法通过戴顶红帽或国帽,以此达到驰骋商品流通市场,难免质疑声不断,商标局也应当从大局出发,防止因申请人的财大气粗而屈就,使法律规定和商标秩序的规范成为虚无。

  (作者为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生贵)
  (本文经作者授权刊发,论述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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