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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签阴阳合同卖房遭不履约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0日 07: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晨报

 



  法院判买方支付剩余房款

  晨报讯(记者 何欣)王先生在出售自家二手房的过程中,为了少缴纳税金,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买家网签了一份低价房屋买卖合同,可惜弄巧成拙,对方迟迟未能履约交纳房款。王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决李先生支付剩余房款26万元。

  王先生诉称,2009年7月,经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与黑龙江人李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出售自己位于昌平区沙河地区民园小区的一套房屋,房款总价54万元。为了逃避税收,双方又在2009年9月在北京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网签了一份总价款仅为27.5万元的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以此合同登记备案。

  房屋过户后,王先生收到28万元的房款,没想到此后李先生就不再支付任何后续房款。虽然中介公司曾两次向李先生发送支付房款的催告函,但李先生一直未予支付。更让王先生没想到的是,李先生竟将该套房屋转卖给他人,其本人则离开北京,音信全无了。

  审理过程中,虽经法院依法传唤,但李先生并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认定先前签订的房屋价款为54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故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做出上述判决。

  针对王先生的遭遇,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是违法错误的,出现两套标的一样的合同会使法院在对真实合同的认定上存在疑难,同时也给对方留下“假合同、真履行”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权利遭受侵犯,自身也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且还可能涉嫌逃避税收的监管问题。因此,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还是应该签订和履行真实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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