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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等一批法律草案 强迫购物旅行社或“执笠”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8日 1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羊城晚报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等。

  民事诉讼法:拟修法遏制恶意诉讼 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利用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越来越多。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草案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教授介绍,从目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看,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熊跃敏说。

  精神卫生法:明确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医疗鉴定

  拟立法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

  明确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医疗鉴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加了规定;增加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作用的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和复诊程序增加了规定,明确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其近亲属认为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等。

  针对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总体比较薄弱,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匮乏等问题,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职业保护,提高待遇水平。

  环境保护法:禁止将含重金属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本次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

  草案明确了通过财政预算支持农村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肥料、农药及处置农业废弃物等,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禁止将含有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施入农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涨价要提前半年公布

  近年来,每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已经让普通旅游消费者感到吃不消。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还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至于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草案规定,旅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违法索取小费,情节严重吊销导游证

  旅游法草案还对导游索取小费作出法律责任规定。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包价旅游合同,明确住宿餐饮等标准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旅行社违约,要赔偿旅客损失

  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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