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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历时八年古井烧鹅被抢注 法院称不侵权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25日 09: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广州日报

 



  美味的烧鹅。记者陈卓达 摄

  “古井烧鹅”商标侵权OR正当使用?

  蓬江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本报讯 (记者陈杰 通讯员黄海声)提起“古井烧鹅”,侨乡人无人不晓,而很少有人知道“古井”在2011年已被成功抢注商标,为此还引发了一场官司。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理据不足,被告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等字样,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申请历时八年 “古井”烧鹅被抢注

  原告余某2003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古井”文字商标,商标局于2005年7月发布初审公告。公告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10年1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裁定,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古井”商标未能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且原告的“古井”商标申请注册的烧鹅等商品类别与该公司“古井”商标使用的酒类商品类别不同,因此对该公司的异议和复审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申请的“古井”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1年3月,国家商标局发布注册公告,向原告签发了“古井”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烤鹅、烤鸭、烤鸡、熏猪肉、死家禽、腌肉、肉片、肉、板鸭、香肠”,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0月13日。

  原告:“古井烧腊坊”涉嫌侵权

  蓬江区钟×古井烧腊坊是被告钟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7月开始经营,经营范围为制售广式烧腊快餐、零售烧腊。其店面悬挂有“古井烧腊坊”的招牌,宣传广告上印有“驰名古井烧鹅”字样。原告认为,如果被告的烧鹅是在江门古井镇或安徽亳州古井镇出品,使用“江门市古井镇钟威烧鹅”、“亳州市古井镇钟威烧鹅”属于地名正当使用,但其直接使用原告注册的“古井”文字商标,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标明产地来源的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被告:“我用的就是地名”

  被告认为,被告所使用的古井二字是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的地名,是一个公众所知的地理名词,“古井烧鹅”是一个公众品牌。其次,被告是江门市本地人,其妻子是新会区古井镇人,夫妻两人在江门本地经营“古井烧鹅”是对地方一个公众资源的善意运用,被告使用“古井烧鹅”是为了表明被告所经营的烧鹅的产地来源,并非表明是使用的古井牌烧鹅。

  此外,原告的“古井”商标真正核准注册的时间是2011年3月,而被告经营销售“古井烧鹅”商品早于该时间,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的,所以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

  “古井烧腊坊”属于正当使用地名

  江门市蓬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等字样,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蓬江区法院认为,“古井烧鹅”作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食品,被告使用“古井烧腊坊”字样的店面招牌与其经营的烧鹅产品相对应,是为了强调其烧鹅产品与传统食品“古井烧鹅”之间的联系,并非强调“古井”商标。

  其次,“古井”这一地名,因“古井烧鹅”这一地方特色食品在江门地区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已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而“古井”作为商标,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注册后已经实际进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古井”作为商标在公众中具有知名度。

  第三,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被告使用的“古井烧腊坊”、“古井烧鹅”名称,惯常会将其理解为标明烧鹅产品的产地、制作工艺、风味特色等,而并非理解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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