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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不变

发布时间: 2012年09月30日 10: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新华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今年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

  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这份名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为便于准确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通知规定,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通知规定,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试点地区财政负担,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通知强调,扩大试点地区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试点地区扩大试点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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