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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轨 合规可上市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2日 08: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证券网

 



  [编者按]正式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上市要求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需纳入监管范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入轨

  证监会昨天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上市要求等相关方面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需纳入监管范围。

  自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调整。

  正式出台的《管理办法》调整了公众公司准入条件,将征求意见稿准入条件中的“主营业务明确”删除,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其准入条件。同时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将核心员工纳入了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

  另外,《管理办法》还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核准标准,将原1000万元的小额融资豁免标准,调整为公司净资产的20%,并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上市要求。同时,办法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在该办法实施前,股东已经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需纳入监管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制订《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则是放松行政管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强化公司自治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突出重点,降低非上市公众公司成本;严格防范风险,建立定向发行制度,禁止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明确监管边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转让行为需在中登公司办理,关于具体转让流程,监管部门还将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在明年1月1日前,证监会将力争及时推出其他相关配套规则,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格式准则,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证券公司推介方式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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