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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继续向进口氨纶征反倾销税 受益股一览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12日 10: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证券时报网

 



  

  商务部网站12日消息,商务部裁定,自2012年10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12日早盘,A股市场涉及氨纶的股票上扬,截至10:42,华峰氨纶涨停、友利控股涨2.34%、泰和新材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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