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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酒发布公开声明 坚持"国酒茅台"商标异议书立场不变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0日 07: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603000)北京10月20日电 今日,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就“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公示今日到期一事,发出公开声明,内容如下:

  一、汾酒集团依然坚持8月6日商标异议书的理由和立场不变。

  二、汾酒集团将继续密切关注该商标注册的进展情况。

  三、汾酒集团将保留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

  事件背景介绍:

  7月20日,贵州茅台(600519)申请“国酒茅台”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下的商标局内初审通过,并需3个月公示期,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贵州茅台将成为法理意义上的“国酒”。

  自“国酒茅台”事件曝光以后,包括汾酒、泸州老窖(000568)、五粮液(000858)等国内知名酒企纷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异议申请书,茅台俨然已经成为整个白酒界的“公敌”。事实上,除了白酒行业,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顺德曾表示,茅台注册国酒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制定标准,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茅台注册国酒商标的注册应该不予审批。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冯晓青指出,“国酒”两字本并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专有性,它应属于白酒行业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公有领域资源,即达到了国酒标准、符合国酒品质的可以使用。企业不应当将商标注册作为垄断公共资源的手段,更不应通过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市场后果。

  据悉,此次公益诉讼律师志愿者也联合署名发表了《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信中称“国酒茅台”商标在前五次申请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此次申请居然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上述问题使人产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行使行政审查权力时,对国内和国外申请人、自然人和法人给予双重标准,执法尺度前后不一的印象。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暂时还没有对这封公开信的内容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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