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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扩大券商资管投资范围 审批改为备案

发布时间: 2012年10月20日 07: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方网

 



  券商创新11项措施办法年底前全部出齐;券商IPO业绩排名要求可能会取消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19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券商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11项措施在操作层面的办法将于本月中下旬、11月中旬集中推出,至年底前全部出齐。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在放松管制、放宽限制方面,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同时,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在适度扩大资产管理方面,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在扩大资产运用方式方面,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在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方面,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督。

  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健康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日常监管。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相关规定正在走流程,预计近期可以发布实施;年底之前,证监会会对券商IPO上市的审慎性条件进行评估,关于业绩排名的要求可能会取消,只要券商符合IPO发行上市条件,就鼓励通过上市发展壮大。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配合证监会发布的办法与实施细则,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已经拟定了相关的业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对相关的产品备案、估值、投资主办人的相关条件以及相关证券公司自律性的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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