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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重罚、召回新规、轮胎责任划分……10月3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全文公布,确定将自明年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这项涉及车辆召回、关乎全国千千万万车主权益的部门规章终于上升为行政法规。
其中,关于企业违规将史无前例的重罚新规定,受到业界与媒体的广泛重点关注与解读。然而,这项新法规对于广大车主在现实上意味着什么?当中有什么核心变化?在此记者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关键词:退货
案例:老牛拉车做秀只为退车
汽车出了故障,车主在与经销商和厂家的协商往往需要斗智斗勇,但在过往众多的媒体报道事件中,协商的结果是可以维修、补偿、换车……可就是难以退货。2008年7月,广州的街头就上演了一场老水牛拉名车的闹剧。而此事的起因,是因为车主马小姐所买的车行车时会突然自动跳空挡并断电熄火,有严重的安全问题。
而与经销商多次协商达不到目的后,马小姐便专门雇了一头水牛来到4S店的门口拉车,希望能够引起媒体重视并给予压力。而厂家给记者的声明中也称,公司人员一直积极和马女士保持沟通,为此提前预订了所需配件,同时愿提供更多合理的补偿,并建议马女士尽快维修车辆。但遗憾的是,马女士一直坚持以退车作为唯一的解决方案。其实,无论是驴拉车还是马拉车等闹剧,这么多年来一直在上演。其中相当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因为经销商与厂家的强势,无论多么严重问题,最多也只能维修,能换车就不错了,如果说退货,基本上不可能。由于汽车“三包”一直没有出台,这个问题无法可依,也成为车主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因之一。
解读一:打破不能退货规则
召回是不是意味着可以退货?许多人都有这样的误解。其实,按照2004年出台的最早关于汽车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解释,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其中并没有提到退货的词语。
退货是什么概念?双方按照协商的结果,把商品退回给厂家,然后消费者把货款取回来。显然,以前规定中所称的收回,并没有这样的含意,充其量是指厂家把缺陷汽车收回,但具体如何十分模糊。而此次新出《召回条例》中第十九条,就首次明确提出:“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这也意味着,在汽车出现缺陷情况下,如果仅仅维修、更换都不能解决问题的话,消费者将有权进行退货。而且,往后车主在与经销商与厂家进行协商的时候,这一手段也终于有了正式法规的支持。
解读二:或是汽车三包出台前奏
此次《召回条例》的出台,被许多专家认为是多年难产的“汽车三包”出台的政策前奏。就在去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汽车“三包”)时,中汽协就提出建议,认为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有质的区别,汽车召回解决的是产品设计不符合技术法规基本要求,存在严重安全缺陷或隐患,汽车产品“三包”解决的是一般质量缺陷和厂商质量承诺与服务问题,显然,汽车召回是汽车“三包”服务的前提。因此,在汽车产品全面实施“三包”规定前,应进一步完善实施汽车召回为宜。
此外中协汽还提出,当前,我国尚处在汽车社会的初期阶段,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在汽车产品实施“三包”的相关配套体系尚不完善时,汽车“三包”应分步实施,首先强化并规范、完善“包修”,进而逐步探索实施“包退”、“包换”,待各项环境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全面推进实施汽车产品“三包”。而此次《召回条例》的出台,就明确规定了召回中包括“更换”、“退货”这两种措施。因此,汽车“三包”在出台实施“包退”、“包换”的政策面上,也没有了障碍,而接下来的关键,应该是细节的制定,诸如第三方鉴定、补偿费用计算等。
二、关键词:轮胎
案例:新车开两月轮胎就爆裂
2008年8月,市民张先生在北京买了一辆SUV。然而新车开了还没两个月,张先生和妻子驾驶着这辆新车在一次出行中,汽车左前胎突然没有任何征兆地爆裂。而另外一个前胎则出现鼓包。
为此,张先生专门到4S店进行投诉,4S店则向厂家反映。经过漫长的等待后,厂家才回馈表示轮胎出问题应该属于轮胎供应商的问题。难道消费者开着车再去找轮胎供应商?最后,在4S店与厂家的不断扯皮下,尽管不满意,张先生最后也只好接受了4S店的补偿方案。同样,这样的问题有许多,由于轮胎属于汽车的一部分,消费者往往找4S店找汽车厂家,但厂家往往又认为是轮胎供应商出的问题,搞不清楚只能浪费消费者的时间与金钱。
解读:厘清问题轮胎责任方
轮胎问题最著名的一次,就是去年锦湖轮胎曝光后,进而展开全国范围内的召回活动,其中涉及15家汽车整车厂商。由于召回的只是轮胎,因此多家汽车厂商与4S店在关于轮胎的召回问题时推卸责任,造成消费者明明有权更换轮胎,却无处找人解决的现象。全国大范围的召回活动尚且如此,平时的个别问题车主遇到的困难可想而知。
造成这样的原因,也与相关条例法规缺失有关。在旧的召回定规中,提到轮胎一词的只有一处:“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对于轮胎如果出现问题该找谁,该由谁负责则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原召回条例中甚至没有提到供应商的负责。
而此次出台的《召回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如果是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如果是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这样一来,就明确了生产者汽车厂商与轮胎供应商所承担的各自责任,利用规定不清来扯皮的现象可以消失了。
三、关键词:罚款
案例:
汽车召回中国遭遇区别对待?
据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实施召回778次,涉及汽车2220万辆次,超过美国市场当年新车销售量。而我国在2009年成为全球最大汽车市场后,当年召回130万辆,仅相当于全年销量的1/10。要知道,早在1994年,我国就出台汽车召回制度,但召回次数远少于发达国家。为什么出现这样的现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区别对待。这么多年来,许多汽车厂家全球性的召回活动,偏偏就缺少了中国这个市场。以至于有市民发问:“同样一款车型,难道向中国销售的车就跟其他国家的不一样?”
解读:
有望解决全球召回区别对待
如果具体分析原因,就不难理解厂家的这种做法。比如在美国,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罚款1500万至上亿美元。但中国现行的汽车不仅惩罚较轻,而且召回相关条款不够仔细、欠缺操作性,对企业的威慑力不足。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的违法成本太轻。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国外经常有上百万辆的召回,而中国却鲜见。同样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同一款车型,在国外可以召回,而中国却是一个例外。
而在此次升级的《召回条例》中对企业的罚款做了极大的提高,按照最严重的情况“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动辄可以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这极大地提高了召回的威慑力。汽车厂家在以后汽车出现缺陷等问题时,就必须思考如果不依法召回要承担怎样的严重后果,隐瞒缺陷情况或者全球召回却对中国区别对待的现象,有望得以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