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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 法律性质应为违约金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5日 14: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北京日报

 



  

  石景山区法院 闫洪烨 马勇

  西安男子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高达44万余元被警方刑拘。经查,王某先后分别在工商、招商、民生、交通、中信5家银行办理了5张信用卡,都存在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的情况。在拖欠的44万余元中,实际刷卡消费和取现的部分仅有11.5万元,短短5年就产生了30余万元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银行应无资格收取滞纳金

  信用卡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对滞纳金的计收标准作出了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由于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的最低额度也不尽相同,而且目前国内银行除工商银行的滞纳金上限为500元外,其他银行均无上限。这就意味着长期拖欠不还款,就有可能产生“天价”滞纳金。

  实际上,“滞纳金”这一概念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指具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规费的过程中,因义务人迟延交纳规费,而需额外交纳的金钱,属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照理来说,只有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才可以收取滞纳金,银行不属于行政机构,应无资格收取滞纳金。

  持卡人逾期未全部归还欠款,属于履行迟延,由此所生之责任,应属民法上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持卡人透支未按期足额还款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卡业务中的“滞纳金”旨在督促持卡人按时足额还款,从本质上来讲属于违约金,是持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向发卡银行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银行卡“滞纳金”这一表述易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滞纳金”概念相混淆,宜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滞纳金”超过本金不合理

  用户向银行申领办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即表示接受了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所约定的内容,由此双方成立民事上的契约关系。若持卡人未能坚守诚信,依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有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之分。约定违约金应在合同订立之初由双方平等协商,而不是由银行单方说了算。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法定违约金是法律确定的一方违约时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是双方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为弥补非违约方财产损失而设定的。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都是民事主体,违约金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就要平等协商。依据我国民事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亦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且发卡银行作为受损害方,在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亦应想办法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对于扩大化的损失,其自身也要承担责任。因此,银行收取滞纳金即违约金,不能畸高,更不能超过持卡人未付之本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亦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作出裁决。

  提醒持卡人还款时尽量不要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也要避免漏还“零头”以致因“全额计息”而产生高额利息。

  延伸阅读

  银行违约金还可以这样收

  在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信用卡收费中没有滞纳金这一概念。在欧盟、美国,银行与持卡人的关系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而按照消费者保护要求,银行在制定格式合同时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不能用格式合同强化自身利益。

  美联储规定,发卡银行除特殊情况外收取信用卡迟延费不得超过25美元,在6个月内持卡人第二次缴纳的罚款不得超过35美元。银行罚款不得超过持卡人拖欠金额。

  台湾地区汇丰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循环利息、违约金、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等。汇丰银行将信用卡违约金定义为“惟持卡人违反前开付清当期最低应缴金额之约定而收取的费用”,违约金最多收取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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