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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扩大 保险产品等均可代销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7日 07:4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16日公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在自行创设理财产品的同时,可以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如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这意味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从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扩大至“在境内发行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是成熟市场的一种通行做法。近年来,国内证券公司已代销了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积累了一定经验,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的条件基本具备。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证监会今年初着手《规定》起草的前期调研工作,并在8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正式发布的代销规则明确了代销金融产品范围。要求代销的金融产品应当是在境内发行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也就是说,符合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证券公司均可代销。

  同时,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并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应当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资格审查,充分了解代销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审慎选择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应当在评估产品风险状况、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规定》还强调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要求并强化证券公司内控要求。证监会表示,为了充分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将同步下发配套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监管的通知》,督促证券公司细化落实审慎选择委托人及金融产品、强化对客户的风险揭示、严格执行销售过程的适当性管理、切实加强代销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监管要求。《通知》明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在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产品,以及设计、运作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实施后,还将持续关注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依法查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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