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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部分消费税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7日 08: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赵鹏)记者16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与国家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的,才能不征收消费税。新政将有效打击部分企业的逃税行为。

  据介绍,税务机关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为此,税务总局决定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省级以上(含)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该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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