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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糠之妻遭遇情感背叛 股权分割引发争夺大战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18日 14: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东方网

 



  东方网11月18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冯玉和魏国民是一对有着近30年婚龄的夫妻,两人已经拥有了亿万家产。但魏国民频频爆出的婚外情,让冯玉忍无可忍。冯玉犹豫再三,还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位于陆家嘴上千万一套的两套豪宅之外,魏国民还曾在2008年前后到山西某地分别投资了两家煤业公司,出资共计500万元,享有两家公司各50%、60%的股权,市值已接近2个亿。

  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魏国民一直伺机将股权转让,并在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悄悄签署了转让意向书。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在离婚判决中对除该股权之外的财产进行了处理。

  作为冯玉的代理人,律师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对于上述股权究竟是提起股权转让款的分割还是直接要求分割股权进行了反复的斟酌。提起诉讼前,律师委托山西当地律师查询得知股东登记状况尚未变更,于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

  在法院受理后律师就立即向魏国民所持有股权的两家公司以及收购方发出律师函,告知相关股东及收购方魏国民目前所涉及的诉讼,并提醒不能随意变更股权,否则可能面临撤销变更登记的风险。在各方压力下,最终魏国民同意支付冯玉一笔不菲的补偿费用,案件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

  律师解惑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应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正慢慢成为家庭主要的财富组成部分,近年来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因股权分割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时,应如何处理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分割公司股权的处理办法。实务中,离婚诉讼当事人面对的,往往是另一方设法转移股权或股权转让款,作为并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就必须像冯玉一样,在直接要求分割股权还是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能像分割其他有形财产一样简单处理。律师将全面考虑各类诉讼方案及可能因此产生的风险,并照顾到相关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和法律关系的处理,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另外,律师在代理的过程中可以设计各种方案,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沟通,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律师进行了全盘风险比较之后再确定诉讼方案,然后通过向有关股东和相关公司主动发函告知及耐心解释,必要时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最后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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