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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日美进口间苯二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发布时间: 2012年11月24日 08: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 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11月23日电 今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初裁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以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商务部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30.1%-40.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陈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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