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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转让限售股 3月起新上市公司申报原值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1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经》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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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

  上海证券报报道,财政部1月10日公告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自2012年3月1日起,新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财政部称,此举是为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

  通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有关成本原值数据植入证券结算系统。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对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通知还称,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或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根据规定,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应仅申报一个成本原值。个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应对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数量为权重进行成本加权平均以计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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