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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投顾研报风波引发口水战:林义相与律师网络PK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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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彩虹股份研报门”事件持续发酵。针对向证监会投诉的两股民究竟该不该赔偿的问题,昨日,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与上海荣华律师许峰在网络上展开一场口水战。

  据了解,天相投顾2011年3月9日发布名为《彩虹股份:2010年实现扭亏为盈》的研究报告,对彩虹股份给出了“增持”评级。天相研究人员到华鑫证券做荐股报告会,力荐彩虹股份。华鑫证券客户王某、夏某参加了报告会并相信荐股人员的推荐,购买了彩虹股份,没想到,最后两人分别亏损了17万余元与6万余元,遂将天相投顾告到证监会。

  对此,林义相表示,虽然收到了要求赔偿的《律师函》,但公司名称写错了,而且无律师事务所盖章或律师签字,因此没有回应。另外,王某和夏某不是公司客户,天相投顾没有赔偿义务。

  “对其客户而言是违约,对非客户而言可能构成侵权,不是客户不能成为绝对的免责理由。”许峰针对林义相的反应回复道。随后两人便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PK。

  林义相本能地反驳道:“如果投资者信了律师的话,误信研报投资亏损应当得到赔偿,那么向研报发布机构索赔不成的话,是否可以向律师索赔?”

  “林先生偷换概念了,虚假或误导性的研报误导了投资者,这是索赔的前提。而不是‘误信研报投资亏损’。”许峰回应道。“法律责任当中,除了您说的合同责任之外,还至少存在一种叫做侵权责任的,可参考证券法171条,该条投资咨询机构责任的承担并不限于合同。”

  林义相随后辩解道:“据我们调查,天相分析师当时做投资方法论讲座,在课后交流时间里,两位投资者要求分析师诊断她们‘已经买入并套牢’的彩虹股份。从媒体报道看这两位投资者的指控也是研究报告,而不是多次讲座、多次推荐。何况,讲座和推荐,以及她们的信任,并不必然构成171条的问题。”紧接着,林义相再次发言表示,如果启动了法律或者监管程序,天相投顾一定好好配合,如果有错一定承担责任,但去年收到律师函后至今未见到法律行动。

  天相投顾案件的受托律师张远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1年10月监管层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天相投顾以两人不是客户为由不做赔偿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事后,记者也联系到许峰,他表示,张远忠受理股民告天相投顾研报案在同类案件中尚属首例,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林义相最后表示如果有问题将承担责任,这种态度还是不错的。其实,投诉者是否是客户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际问题在于林义相对事情的描述与两股民所述的事实有一定的出入,投诉者强调研报的失误,但天相投顾则强调在华鑫证券方面主要讲解的是投资方法,与研报关系不大。由于看不到双方当时的事实,投诉方举证的难度较大。(记者 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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