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注册资质不明 长安马自达的资质纠纷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0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华夏时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资质对一个人很重要,对在销售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企业更是尤为重要。从2008年-2009年,经历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半轴门”之后,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一直在风口浪尖上行走。如今,虽然长安马自达合资公司获批在即,但此前由于资质引发的一场漫长的诉讼或将对这家“新企业”造成莫名的伤害。

  在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推出新品“星骋”之前,其负责销售的产品马自达3曾于2008年3月起遭遇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消费者维权活动,先后100多名车主起诉长安马自达国产马3存在半轴异响问题。尽管在事后,长安马自达方面承诺对问题车辆负责到底,但该事件自始至终,长马都未曾提及问题车的规模性召回。作为当年起诉长安马自达的消费者代表张洪峰,至今也未搞明白:“尽管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为部分车主提供了免费的半轴垫片更换,但这些车辆至今都仍在行驶中,假设再度出现几年前遭遇的问题,车主是不是要无休止地进店更换?”

  正是因为对此抱有疑虑,众多与张洪峰有相同遭遇的车主选择了诉讼维权的道路,但令所有车主诧异的是,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一家实体销售企业,至今都无法从一个社会公民合法且可行的渠道查找出有关公司注册的证明。

  企业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后果如何?

  老款马3车主诉讼案代理律师对此分析称:“如果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是马自达2、马自达3的汽车总经销商,那么它首先应当满足法人资格条件,进行工商登记,并将自己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其不得称自己为‘公司’。如不具备公司身份的组织以自己是‘公司’的名义宣传其为品牌汽车总经销商,那么此行为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所禁止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同时,在《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第8条中明确指出:汽车总经销商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无法核实之下,也就是说长安马自达至今仍涉嫌违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对此,长安马自达市场部的解释是:“长安马自达汽车销售公司目前还隶属于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由长安马自达官网查询的结果是,其联系地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1号”,该地址与“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一致。对于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一说,长安马自达方面未有置评。

  而事实上,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5号的腾飞创造中心,即将成为长安马自达新总部。据了解,原北京长安马自达事业部已经撤销,只留下北区销售和售后服务两个部门。原市场总监祝振宇调回日本总部后,目前该职位由长安马自达原销售部总监松田康之接任,副总监由原长安汽车市场部的李娟接手。

  2011年后,长安马自达推出马3换代车型“星骋”,老款马3的车主诉讼问题成为了一桩无头悬案。

热词:

  • 马自达汽车
  • 长安福特
  • 马自达方面
  • 资质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星骋
  • 广告法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 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
  • 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