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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批复[2012]11号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注册企业名称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我所审核,你公司兰州分公司生产的“LL、LL2”牌铝锭符合我所铝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鉴于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原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我所的注册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地为甘肃兰州。
二、铝锭注册商标“LL、LL2”、产品规格保持不变。
三、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上述“LL、LL2”牌铝锭可用于我所铝标准合约的履约交割。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